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某餐(cān )饮配送公司(📤)保险金7.1万元。一(🦋)审判决已经(jīng )发生法律效力。
裁判结果及理由
编辑丨林维
参照《最(🦀)高人民法院关(💐)(guān )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(wèn )题的解释》第三条“依法应当参加(🚙)工伤保险统筹(🏹)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,因工伤事(shì )故遭受人身损害,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(xiàng )人民法院起诉请(🚿)求用人单位承(🚶)担民事赔(péi )偿责任的,告知其按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(de )规定处理;因用人单位以外的(🐅)第三人侵(qīn )权(🏽)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(qiú )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(🙋)应(yīng )予支持”之(🎬)规定,参加新就(🤺)业形态人员(yuán )职业伤害保障统筹的劳动者,因执行工作(zuò )任务受到损害的,按相(📮)关职业伤害保(🧤)障(zhàng )试点规定处理;因企业以外的第三人侵权(quán )造成劳动者损害,劳动者请求(🆓)第三人承担民(🏆)事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具体赔偿项目上,本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(zhù )金和残疾赔偿金(👫),属于涉及身体(🍃)、健康(kāng )、生命权益等受到损害无法用金钱衡量的(de )赔偿项目,不能以受害人获(📁)得一次性伤(shā(🐪)ng )残补助金减轻或者免除第三人应承担的残(cán )疾赔偿金。
深圳如何助力企业(🔴)初创?
新(✅)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典型案(àn )例
Copyright © 2009-2025